新版“1+4”政策体系图谱支持特色园区提升运营服务能力
发布时间:2019-04-17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支持特色园区提升运营服务能力。 示范区各分园要按照产业定位,建设主导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效应明显、空间承载力强、运营管理专业、服务配套完善的特色园区。支持特色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市场和供应链资源对接、投融资等服务,强化科技军民融合专业化服务,举办有影响力的比赛、论坛、展览展示等特色领域活动,发布产业、园区等创新发展研究报告,增加商务、生活、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对开展上述工作的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个特色园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非中心城区特色园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特色园区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十三条 支持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应符合示范区产业布局和分园产业定位,具有较强的创新或产业特色; (二)园区已建成总建筑规模不低于3万平方米,运营管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运营团队; (三) 园区已入驻企业租售面积占园区可租售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0%;对已建立明确产业准入标准和工作机制并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的新运营园区,已入驻企业租售面积占园区可租售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0%且实际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四)主导特色产业入驻企业租售面积占该园区已入驻企业租售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申请园区专业化服务包括以下方面: 1.专业运营机构类。运营、管理等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空间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市场和供应链资源对接、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每年服务园区内企业不少于30家。 2.特色活动类。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为活动主办方或主要承办方;活动类型主要包括面向全市、京津冀乃至全国范围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技术交流、研讨会等,或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特色领域大赛、论坛、展览展示等,或面向特色领域园区开展高水平创新、产业资源对接和企业需求服务等活动。 3.创新发展研究类。研究报告应与示范区或所在园区、产业、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研究性、创新性和指导性;面向园区内外企业、示范区各分园等特定受众群体发布,具有一定影响力。 4.配套服务设施类。园区建设运营或引进酒店、餐饮、商业、休闲娱乐、商务会展、幼儿园、租赁公寓等配套服务;配套服务设施面向园区内所有企业服务;每次申报的新增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园区已建成建筑面积的0.5%。 第十四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园区,按照运营管理主体实际投入费用(第三方机构投入费用除外)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特色园区每年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非中心城区特色园区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区项目申报表; 3.专业化机构空间租赁或购置、服务企业等支撑材料; 4.园区商务、生活、公寓等配套占用建筑面积支撑材料; 5.园区培育或引进专业化机构、举办活动、发布报告、增加配套等实际投入费用清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