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1+4”政策体系图谱支持园区新建产业载体和盘活利用存量空间资源
发布时间:2019-04-17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支持园区新建产业载体和盘活利用存量空间资源。 支持投资建设主体在中关村各分园新建并持有运营产业载体,或盘活存量土地与空间资源,建成后用途符合示范区发展要求和分园功能定位,用于提升创新功能、培育发展高精尖产业和优化重要配套设施。对经分园认可推荐、已编制建成后功能建设和产业培育实施方案,形成较强空间承载能力和良好环境品质的项目,分类给予以下资金支持: (一)新建载体或土地盘活类。对新建并持有产业载体,或通过拆除原有地上物或在闲置低效土地上重新规划建设的,项目获得相关部门审批且主体工程基本完工,规划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的比例,每年给予项目建设或运营主体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存量空间改造类。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对存量楼宇、厂房等建筑物实施升级改造,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改造实际投入30%的比例,每年给予项目改造或运营主体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新建园区或区域整体转型类。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10公顷或区域内规划建筑总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整体区域,实施一定规模的新建园区自持产业载体或存量土地空间资源盘活利用,对已编制园区建设规划或整体转型规划、实施方案,列入市区政府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对投资建设主体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新建并持有产业载体、开展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九条 支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土地或空间资源依法取得、产权清晰、无纠纷; 2.利用方向符合示范区规划布局要求和分园功能定位,用于提升创新功能、培育发展高精尖产业和优化重要配套设施,入驻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不在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列; 3.新建产业载体应为经政府同意的园区建设公司或建设单位建设、持有和运营,有明确产业定位,可依法出租给符合入园标准的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自持部分不得转让、销售,不得改变产业用地用途。 (二)新建载体或土地盘活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盘活土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项目应获得相关部门审批,为近两年内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对分期建设的项目以立项批复为准,同一立项不得重复申报。 (三)存量空间改造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项目应为近两年内建成,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改造面积的60%。 (四)新建园区或区域整体转型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区域集中连片,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10公顷或规划建筑总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 2.已编制完成园区建设规划或整体转型规划、实施方案,区域范围、建设时限、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或存量资源盘活项目等建设内容明确清晰; 3.列入市区政府重点建设计划或折子工程; 4.项目应为近两年内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5.分期实施的项目,每次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为独立工程审批和包含有效产业载体,符合规划方案对该部分建设内容的功能和指标要求;首次申报的项目应已建成且新建产业载体的自持部分或实际盘活改造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第十条 支持金额。 (一)对新建载体或土地盘活类项目,根据规划占地面积规模,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费用30%的比例,每年给予项目建设或运营主体资金支持: 1.对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1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存量空间改造类项目,根据改造面积规模,按照不超过改造实际投入费用30%的比例,给予项目改造或运营主体资金支持: 1.对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1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新建园区或区域整体转型类项目,按照自持载体或改造项目总投资的10%对投资建设主体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报项目均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示范区园区新建产业载体和盘活利用存量空间资源项目申报表; 3.改造类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租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支撑材料;新建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支撑材料; 3.项目施工合同及实际投入费用清单等支撑材料; 4.新建载体提供经政府同意持有运营符合产业定位的产业载体等支撑材料。 (二)新建园区或区域整体转型类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完成的区域整体转型升级规划文本和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 2.项目列入市区政府重点建设计划或折子工程等支撑材料。